1.职工的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从次月起按新职务(职称)计发采暖费补贴。
2.本办法自颁布实施之日起,原来职工单位欠缴的采暖费,由供热企业通过法律等手段直接向欠费单位追缴,不再向职工个人追缴。但职工有义务配合供热企业追缴单位拖欠的采暖费。
3.采暖费补贴资金来源: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采暖费按原渠道列支;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企事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内发放采暖费补贴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5.市级以上干部采暖费仍按原缴费办法执行,其配偶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降温费,属于劳动保护费,(当然以降温费乱发补贴除外),当然也不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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