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资本瑕疵原因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公司资本瑕疵划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出资虚假瑕疵,指股东于公司设立之时根本没有出资却声明已经出资,致使公司实际无任何实收资本而设立并有违该国法律规定的情形。此系最为严重的资本瑕疵情形,多数国家将此视为犯罪予以严惩。
2、出资不足瑕疵,对于出资不足的瑕疵,可以理解为股东只足额缴纳了第一期出资,而以后各期均未交纳或只缴纳了部分,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实。这是由于规定了分期缴纳制度而出现的新情况。
3、出资价值瑕疵,是指实物、权利等出资的评估价值,高于评估对象实际价值之情形。
4、出资权利瑕疵,是指用于出资的有形或无形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存在着权利上的瑕疵,如已出卖他人或己抵押他人等。
5、出资形式瑕疵,是指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形式进行出资的情形。
6、出资比例瑕疵,是指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比例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比例。在我国为30%。《公司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份有限公司适用该款的规定。(2014年3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已删除原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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