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需重新参加学习,考试合格后可以拿回《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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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相关知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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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管理所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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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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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 12 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 24 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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