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等类型。2、向当地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3、将多余的宅基地在本村集体组织内部转让。这种做法需要经过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且受让人也必须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且受让人自己本身并没有农村房子和宅基地),符合这些要求,才可以进行内部转让。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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