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与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成立的规定相关。
首先应当确认公司是否已经成立。关于公司成立,各国法律规定中有自由成立主义、特许成立主义、核准成立主义和登记准则主义。一般而言,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分别采取核准成立主义和登记准则主义。故应以此原则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确认公司是否成立。
其次,如果公司尚未成立,那么作为发起人仍处于公司成立过程之中。对此,《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规定,又按公司法理论,发起人协议是被视为合伙协议的,而合伙人的退伙是法律所允许的,基于上述理由,应当认为在公司成立前是可以抽回出资的。
而《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而公司并未办理公司注册登记,也即没有公司营业执照,故公司可以在此时抽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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