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适用N+1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情况下解除合同,N指补偿金月数工资,1指一个月代通金。虽然都是月工资,两者内涵不同。N的月工资是解除合同前过去12个月平均工资,1的月工资是解除合同前上个月月工资。基本都是夸年度的。
1,无过失。N:
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加1个月工资的代通金。
2,有过失,但不足以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合同。仍应按
1,处理。
3,有重大过失,可以依39条解除合同,无须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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