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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都是村里说了算吗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计算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4-03-31 08:08:39

导读: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由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来拟定的。“有关部门”一般是指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因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到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和被征收人利益最密切相关的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拆迁方案的制定,谁说了算?爱土拆迁律师今天为大家讲个明白。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真的是村里说了算吗?

现实当中,很多地方征地拆迁根本就没有征地批文。征地公告遮遮掩掩,就连事关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往往也没有书面文件。用一张征地拆迁明白纸来代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又抑或靠村干部口头传达。

所以,很多被征收人给我们打来电话,常常问的第一句话就是:我们这里征地拆迁,什么文件都没看到,补偿多少钱就是村干部一句话,这样做合法吗?

爱土拆迁律师团提醒您:这样做不但不合法,而且是从根本上违反国家法律和征地程序的,可能会严重损害您的合法利益。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知识。

读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谁来拟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由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来拟定的。“有关部门”一般是指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因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涉及到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公告吗?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拟定,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由此可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绝不是一张征地拆迁明白纸就可以替代的,更不是村干部口头上说是多少就是多少,必须有文件,而且还应当在被征地的所在乡镇、村公告,原则上来说,当地国土资源局的网站也应当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含哪些内容?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以上内容必须完整、缺一不可,凡是在安置补偿方案中缺少上述要素的,都是违法公告,您可以拒绝征收。

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我们还能怎么办?

在方案征集意见阶段,被征地农民如果对方案不满意,可以联名书面提出意见,并且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内申请听证,只要您申请了听证,国土资源局就必须组织听证。

您提出的意见以及听证情况是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局就开始组织实施。如果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方案没有采纳或者没有完全采纳您的意见,您仍然不满意的,这个时候,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也就是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来裁决。

当然,如果您既没有申请协调,也没有申请裁决,最终,征收方给你下达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那么这个时候,就只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争取提高补偿了。

爱土拆迁律师团提醒您:没有进行征收土地公告或者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征收。但是实践当中,很多地方政府在没有合法的公告程序下强征土地,欺压百姓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如果您遇到政府的违法征收土地,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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