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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自诉案件有哪些种类?(被害人自诉案件有哪些种类的)

来源: 最后更新:24-03-27 10:04:29

导读:被害人自诉的案件的种类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还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侵害,但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三种类型的案件。

一、被害人自诉案件有哪些种类?

自诉案件的分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的程序是怎样的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

(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自诉案件包括三种不同的种类,自诉案件的程序首先提起诉讼,提交相关的材料,法院决定是否受理,法院受理之进行审理,审理之后做出相应的裁决,需要提交自诉状的内容包括具体的诉讼请求,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体时间等。

标签: 被害人  案件  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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