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3-21 12:36:10
一、汇编作品是否需要支付稿费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汇编作品的作者,许可或者转让作品著作权时,著作权费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汇编作品的特点
1.集 合性
它是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集 合。汇编作品的构成成分既可以是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以及作品的片段,如论文、词条、诗词、图片等,也可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如法规、股市信息、电话号码、商品报价单等。最典型的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是独立存在或者可以独立存在的作品,如文集、选集、百科全书、词典、摄影画册等。但是,也有一些汇编作品,其所汇集的各个作品只是相对独立的,如多人创作的教材等。
2.独创性
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是构成汇编作品的实质条件。可否给予一部集 合作品版权保护,不在于其汇编的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者对被汇集作品的选择、编排是否达到一定创作高度。
例如,法律法规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是法律法规的汇编如果在编排上独具特色,体现了汇编者的创造性劳动,就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这类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汇编作品中的“数据或其他材料”本身是否受版权保护以及汇编作品的阅读方式都无关紧要。汇编作品的最根本特征是“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应具有独创性。
汇编作品在对其它作者的作品进行收录时,肯定涉及到版权的授权问题,如果对相关情况没有明确授权的,则肯定属于侵权的一种行为,原作者可以对汇编作品的侵权进行提出诉讼,并要求汇编作品进行赔偿,具体情况应当由双方协商认定后作出处理。
汇编作品也是拥有著作权的规汇编人享有汇编作品,指的是通过若干的作品或者是片段从而汇集起来,重新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但是汇编作品在行驶的时候,不能够侵犯语言作品的著作权。而汇编作品在给他人使用时,是否收取稿费也由权利人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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