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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政府信息公开,也能提高征地补偿

来源: 最后更新:24-03-12 10:40:07

导读:在征地拆迁中,政府不公开征收文件,其实是不合法的,政府的征收文件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应当公开。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被征收人利益受损,是拆迁纠纷日益增多的重要原因。其中发生比较普遍的一类现象就是程序不透明、文件不公开。老百姓摸不准补偿到底给多少,在补偿出现争议时也找不到合适的依据。而一旦找他们要说法,他们往往会讲一句“这是规定”,就把人给打发了。

老百姓限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和维权手段的单一,很难和拆迁经验丰富的征收方进行周旋,维权无门很是苦恼。今天,即明拆迁律师就交给大家一块敲开合理补偿大门的金砖——申请信息公开。

我们只要利用好政府信息公开这个武器,找到了征收方的违法点后,无论是复议还是诉讼,都是我们增加补偿数额的重要筹码。

一、征地拆迁信息属于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

在征地拆迁中,政府不公开征收文件,其实是不合法的。

《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条例》还明确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应当公开。

这都说明,政府的征收文件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因此,依法申请信息公开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即明拆迁律师就曾多次利用信息公开这个手段,为当事人找回了“缺失”的补偿。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怎么做?格式是怎样的?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如果还不明确的,咱们还可以去政府官网下载信息公开申请表,或到政务窗口直接领表,按照格式填写就好了。

三、申请信息公开被拒的常用借口有哪些?

从拆迁实践来看,申请信息公开时最常碰到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即明拆迁律师也给大家准备了应对之策。

借口一:申请的信息涉及了个人隐私或国家秘密。

这是地方行政机关往往采用的拒绝理由。

事实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每位被征收人所获补偿的情况,依法应当公开。而行政机关拒绝我们查看其它被征收人所获补偿最大原因,无非是补偿标准不一,心虚罢了。

借口二、推脱材料不完整,反复要求被征收人更正、补充。

行政机关是有权力让作为申请人的我们补正相关信息,但是该权力在实践中有被滥用的趋势,申请信息公开材料交上去,一些行政机关随即就让申请人补正。理由大多是“少了某个具体信息”、“把申请公开的文书编号写出来”等等。我们毕竟不是作出政府信息的人,又能上哪弄编号?

《条例》第二十九条“(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如果我们提供的材料达到了“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这个标准,即使没有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也是可以的,行政机关一味问我们要那些名称、文号等行为,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因此,如果我们在实践中申请公开文书碰到此种情况,我们可以进行第二次尝试,对已经完备申请材料再进行力所能及的补充。如果行政机关再次让我们补充的话,那我们可以向该机关同级政府或其上级机构复议,或者直接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

标签: 政府  信息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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