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7天内是否可以走完拆违流程 拆违建需要提前几天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4-03-06 08:08:17

导读:7天不能走完拆迁违章建筑的流程,拆违的流程为八个步骤:立案、调查认定、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责令限期改正、催告、行政处罚强制拆除决定、公告、强制执行。

一、违建一个星期内给拆完?拆违法定程序能走完吗?

拆违程序赋予了当事人依法救济的几大权利,保障其权益。

一些网友留言发问“7天内拆除违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而延伸出来,拆违到底有什么样的流程呢?违建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相信很多遭遇拆违的被征收人非常关心这些问题。下面,即明拆迁律师专门就此为大家做一个科普解答。

二、在法律层面,7天内能走完拆违流程吗?

汛期防洪是急事,拆除河道违建,当然是有利于保障群众安全的,出发点本没有错。但拆违毕竟涉及到法定程序,也应当充分考虑和遵守。

拆违需要多长时间,这在法律上没有固定的期限。但是咱们可以从拆违流程中由法律赋予当事人维权的法定期限来了解一二。

拆违的流程,我们可以大体拆解为八个步骤:立案、调查认定、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责令限期改正、催告、行政处罚(强制拆除决定)、公告、强制执行。

这一套拆违流程走下来,想必大家也看出来了,是非常耗费时间的。单单是强制拆除决定作出后,法律就赋予了当事人60日的复议、6个月的诉讼期限。7天时间想完成拆违,其实够呛。

我们可以假设,调查认定花费一天时间,当地征收方和被认定“违建”的业主就相关拆除事宜达成一致,那么剩下的就是拆除工作,只要动用足够的人力和机械,或许7天内拆除违建的目标是可以达成的。

但我们也要清楚,一旦建筑被认定违建,从法律意义上讲,是可以不予以补偿的。各地在拆违时也很少会给予补偿。

由此带来的问题就是,一些被认定“违建”的业主未必会同意零补偿拆违,而会通过使用拆违中由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尽最大努力维护自己的权益和诉求,从而导致整个拆违流程变长。

因此,7天内拆违,其实很难完成。除非,补偿到位,又或者违法拆违,那么倒是很快能把违建拆除干净。但前者需要较高的拆除成本,后者带来的纠纷和法律问题也不少。

拆违程序赋予了当事人依法救济的几大权利,保障其权益

拆违并非一句话,说拆就拆,而需要走法定流程,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其依法救济的机会。

在拟行政处罚阶段,当事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执法机构经调查认定涉案建筑构成违法建筑的,对建筑所有权人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当给当事人告知,告诉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可见在这个阶段,当事人即可就自己的违建认定提出异议,如果证据充分,是可以推翻违建认定的。

在责令限期改正阶段,当事人享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力。当事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时,可以就决定书,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而复议的期限是60日内,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内。

在作出行政处罚(强制拆除决定)时,当事人同样拥有复议和诉讼权利。执法机构向当事人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后,当事人依法享有60天内复议和6个月内诉讼的权利。

因此,拆违流程是比较复杂且完善的。上述这些权利,都是法律赋予被认定“违建”的业主最后的救济方式。是为了确保拆违依法进行,合理开展,还能甄别出一些被误认定违建的无证房或手续不全的房屋,最大程度充分保障房屋业主的合法权益。

违法强制拆除违建造成损失,拆迁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也需要当事人注意。虽然违法建筑并不属于合法财产权益,但建筑本身违法并不影响建筑材料的归属,以及建筑内物品的合法性,它们都是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

如果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中,若违反法定程序及采取的手段、方式不适当,导致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受到明显不合理、毁损的。业主可以要求拆迁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的。

标签: 流程  行政处罚  走完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jxyuer.com/falv/84093.html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jxyuer#foxmail.com (请把#替换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22-2024 江西育儿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05727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