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2-29 12:00:41
可以处理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若未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手续,特别是对于房产来说,虽然买卖合同仍然有效,但真正权利人可以有权追回。此时,合同虽然有效,但买受人只能请求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若受让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物权登记,可以善意取得物权,从而使物权发生变动。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条的第二款还新增了夫妻之间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彼此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约定,但是,这个约定仅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也是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障,避免夫妻一方以夫妻行为限制约定为由破坏社会秩序,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体现立法的宗旨。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在生活非常普遍,小到买一袋盐都可以称之为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夫妻双方对其中一方自主决定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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