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2-18 10:39:37
包括环境侵权责任的赔偿原则、环境侵权责任的举证原则等。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排污者因污染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或者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财产权,从而导致的民事法律责任。
污染者因同一行为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因同一行为应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污染者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排污者的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危害”;
二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受到损害”;
三是环境污染危害与他人受到损害互为因果。
简而言之,排污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就是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3个法定条件。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害主体可以理解为公民法人,并且仅指当代人,那么,在当今时代,国家是否可以作为环境污染案件的受害主体,是否具备原告资格。近年来,我国已经出现多起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其原告都主要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和受污染损害单位与个人一起向污染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时效时办理案件的主要依据,相关的当事人在受到环境侵害时,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类人的诉讼法律时效为三年。保护我国相关的受到侵害的个人,依法对这类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环境的污染,也包括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因污染者的行为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我国以及世界多数国家,都将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结果责任,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方面,即“有损害有责任,无损害无责任”。环境侵权行为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既已发生,就可以推定加害人有责任(二者当然需要有因果关系),加害人无过失的理由对其承担责任无影响,其不得以“无过错”来进行免责抗辩。这也符合社会实质公平正义的追求。因此,在环境侵权行为案件中,我们可以不必考虑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有过错,只要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其他三个要件,侵权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如果是与环境有关的话,这个责任的承担是与其他的责任承担方式有所不同的,如果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在责任承担方式上面不能达成一致,也是有所规定的。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只需就法定的情形中剩下的三个方面在举证责任内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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