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2-09 10:39:38
子女买房,父母出资,在父母能提供借款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会认定为是借款。这是我的观点,也是法院的主流观点。至于很多当事人找到我会说其他律师给出答案只能算赠与,我只能呵呵,其他不好说什么。当事人能咨询到的律师也不都是专业办理婚姻案件的律师。
其他不多说,我们用判例说明一切。这个判例只是其中一个,是2021年4月份杭州一家法院的判决,相信这个案件可以高度还原很多类似案件,法院观点写的清晰明了,大家可以仔细看一下本文法院观点部分。
【原告诉求】
1、被告小明 归还原告借款 300000 元,并依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所有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2、被告小红对被告大明应承担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小明父亲,被告小红系被告小明妻子。2020年8月份,两被告因买房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分别于同年8月26日向被告小红支付宝转账100000元,8月27日向被告小红银行转账100000元、支付宝转账60000元及微信转账40000元,上述款项共计 300000元。同年9月8日,被告小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款项 300000 元,用于购
买萧山 某处房产用。原告认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借款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原被告小明辩称】
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目前缺乏偿还能力。
【被告小红辩称】
原告起诉提供的借条系被告小明在打算和被告小红离婚前为分得更多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单方向原告出具,被告小红既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也没有追认案涉300000元系共同借款,而原告在起诉之前也从未提及其支付两被告婚后购买房屋的元系共同借款,而原告在起诉之前也从未提及其支付两被告婚后购买房屋的300000元款项属于两被告的借款,也没有提及该款项将来需要两被告共同归还。
所以,原告主张的该300000元借款违背300000元借款违背 “共债共签”原则,并不属于被告小红的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提供的证据】
1、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银行转账凭证及微信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向被告小红转账300000元;
2、借条1份,证明被告小明向原告出具借款300000元的借条;
3、结婚证,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4.户口本,证明原告与被告小明系父子关系。
【法院观点】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原告向被告小红转账的300000元系用于小明和小红夫妻二人购买房屋。
关于该案涉300000元性质问题,法院认为:
首先,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系借贷关系,对此原告提供了转账凭证及被告小明出具的借条,被告小红虽辩称该300000元系赠与款,但其并未提供原告具有赠与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事实“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标准明显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所以在被告小红无赠与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原告对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证明责任已经完成,被告小红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父母对子女在购房时予以资助虽然系常态,但父母在子女成年后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并不能将父母的帮助视为理所当然,故在父母未对出资明确表示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视为对子女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综上,原、被告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案涉300000元款项性质系借款而非赠与款。
因本案借款事实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途为两被告婚后购房支付首付款,确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权利,现两被告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小明、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潘某1借款30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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