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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功情节量刑的指导意见

来源: 最后更新:24-02-08 05:38:41

导读: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

一般立功:

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立功的认定:

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二年;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标签: 共同犯罪  犯罪分子  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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