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2-03 07:34:29
一、无过错方无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过错赔偿的情形
1、一方有法定过错行为。在婚姻家庭关系的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都会存在一些过错行为。但是,只有当一方存在法定的这些重大过错行为的,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
2、过错的存在与单方性。侵权行为中的过错指行为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时的心理态度。虽然在法律的构成要件上,过错的存在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当然要件,没有过错,将不构成侵权。但司法实践中讨论这个问题意义不大。因为,判断有无过错的客观标准是有无以上的四种法定情形。有,视为有过错;没有,则视为无过错。所以过错这样一个主观上的概念,其判断标准在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已经客观化了。这是与一般侵权中的“过错”的重大区别。
3、损害结果的存在。损害是指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侵权责任采取填补损害原则,无损害则无责任。因此,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只有当一方因对方的行为遭受了损害结果的,方有适用的余地。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财产上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期待权方面的损害;非财产上的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纯粹精神损害和其他损害,由于在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可能是最为普遍和深刻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是把握的重点,但是精神上损害的程度较难把握,应由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自由心证裁量之。
4、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一方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另一方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理,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惟应注意的是,损害结果的存在与因果关系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无须请求权人举证,只要有一方过错行为的存在,即应认定以上两个要件都已具备。只是在确定损害的量化值时,应运用因果关系原理,将非因对方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排除在外。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协议或者是诉讼的方式来进行。我如果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离婚,并且能够证明是对方存在一定的过错,从而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那么是可以向法院请求,要求获得损害赔偿。
经常熬夜的人怎么调理 熬夜是影响生育的一大杀手现在国家提倡要优生优育,很多年轻人也都积极响应,他们响应的方式就
什么时候最容易受孕 好孕的黄金时间可千万不要错过了 电视剧什刹海全部演员(电视剧什刹海演员王丽) 2024常州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标准+申报方式 2024苏州地铁跨年通宵运营时间(苏州地铁2024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