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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持股母公司抽逃出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 最后更新:24-01-05 02:31:16

导读:子公司持股母公司抽逃出资后,可能需要需要承担交付罚款、被判处支付罚金等的责任。当然,只有是抽逃出资的行为,涉嫌犯抽逃出资罪,子公司的母公司才有可能需要被法院判处支付罚金。

一、子公司持股母公司抽逃出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子公司持股母公司抽逃出资后,可能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交付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被判处支付罚金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抽逃出资行为都有哪些?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利润分配权是股东的重要权利之一,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公司存在的利润,然后公司股东可以名正言顺的分配虚增的利润,实际上是变相的分配股东的出资,将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又取回的行为。没有利润不得分配是重要的法律原则,这种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然后依据该虚构的协议把股东的出资转出,无需支付对价或提供担保。例如,公司股东利用控制关系,通过虚构的借贷关系,将公司的资产用于偿还某人或股东本人一笔借款,该借贷合同并不真实存在,偿还某人或本人的借款并未支付对价,实际就是变相的抽逃出资行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这种表现形式在实务中最常见,最典型的就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即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分别成立两家或以上的关联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的股权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行使,这种方式会更隐蔽,然后通过控制关系自由决定的公司资产的转出。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关联交易,都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如果交易行为合法,价格公平合理的,也未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一般不会认定是抽逃出资的行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该项是一个立法上的技术型兜底条款,抽逃出资的行为除了上述三种常见的表现形式外,在实务中是多种多样的,不可能都列明出来,对于某种行为是否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在出现该行为后应当根据具体的事实进行评判。

公民、单位等,都可以在履行出资义务后,成为某公司的股东,根据规定,按照自己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是认缴的比例,缴纳出资,是每个股东需要承担的基本义务。且在出资之后,不得因为任何原因,违规实施抽逃出资的行为。

标签: 子公司  母公司  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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