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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申请,能否成为政府拒绝信息公开的理由?

来源: 最后更新:23-12-27 10:04:56

导读:一事一申请不能成为政府的不作为理由。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

在行政与司法实践活动中,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方式和情况多种多样,以“一事一申请”为由拒绝答复,或者通知重新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刻意逃避履行职责或者是拖延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表现。

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刚刚结束的河南某村村民的信息公开案件,就遇到这种情况,但是这种“一事一申请”却不能成为政府的不作为理由……【案情概述:怎么申请,反复纠结?】家住河南确山某村的张先生,因确山县某村的开发建设项目,其房屋被政府征收。

为了核实调查此次征收的合法性,张先生于2017年6月4日向确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公开确山县某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等。

6月27日确山县国土资源局以张先生申请的信息内容不明确为由,要求其补正后再次申请。

7月17日,张先生再次向县国土局提出申请,申请确山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公开此次征收的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及申报材料。

但是县国土局未对其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回复。

在黄律师的指导下,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县国土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义务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

在诉讼过程中,县国土局提出抗辩事由,即当事人张先生在补充申请信息公开同时又提出了其他政府信息公开,违反了“一事一申请”原则,因此拒绝履行法定的信息公开职责。

【法律分析:一事一申请,不等于要一份一份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案中,原告张先生于2017年6月4日向县国土局申请信息公开。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被告县国土局应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6月27日告知原告张先生应当对于所申请信息予以完善补充,7月17日,张先生向县国土局邮寄补充说明并同时提出其他信息公开申请。

被告县国土局提出的“违反一事一申请原则”,理由并不能成立。

因为本案中张先生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充说明》和其他申请的信息公开申请书是放在同一个快递信封邮寄的,县国土局这种事由是对于“一事一申请”的曲解和误读。

所谓“一事一申请”是指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一事一申请原则的确立也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而县国土局的做法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条确立的便民原则,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黄晓丽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当事人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拒绝理由以及政府机关怠政的情形,以“一事一申请”为理由拒绝答复,已经算是政府比较“高明”的手段了。

很多被拆迁人并不能很好的认识到政府的这种怠政方式。

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行政机关不作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表现,并且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多手续上或者经济上的负担。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高效便民原则”属于明显的不合法和不合理,依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可以直接判定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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