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2-24 02:31:12
离婚时载明无其他争议,离婚后又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怎么判?杭州离婚律师案例解读
这个案例相对李晓娟律师其他讲的案例来说,稍微长一些,但也是生活中常见的离婚案例。本案中,双方系二婚家庭,男方有自己的儿子。双方离婚后,又复婚,两次离婚均表示没有财产纠纷。第二次离婚后,女方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小红、小明于2006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然后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小红前次婚姻育有一女与小红共同生活,小明前次婚姻育有一子,与小明共同生活,当时已经上大学。
2010年7月12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无子女抚养,无共同财产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
2012年5月28日,双方办理复婚手续。
2021年2月24日,小红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在事实和理由部分陈述双方共同共有房产在前次协议离婚时未予分割。当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对双方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一、小红小红提出离婚,小明小明表示同意。二、小红、小明无其他争议。
离婚后,小红以两次离婚时均未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售房款及公积金。
小明辩称:
首先,小红主张分割的是售房款及公积金,但小红并未能举证证明上述售房款及公积金在2021年2月24日二人再次离婚时仍然存在。
其次,在小红、小明于2021年2月24日第二次离婚前,涉案两处房屋均已经出售,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无其他争议,表明没有财产争议。综上,小红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小红诉请。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小红要求对半分割其与小明小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售房款以及小明的住房公积金。小明对售房等情况予以认可,但认为双方之间并无财产争议。针对双方之间的争议,法院的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认定问题。
法院认为,关于案涉两套房屋的售房款问题,因两套房屋的出售时间均在2018年上半年,系小红、小明夫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且小红对两次房屋的出售以及售房款的用途等均参与并了解,即上述款项均被用于购买单独登记在小小明名下的房产,这是小红和小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售房款项的一致处分,该处分行为已经完成并合法有效。
但据小明陈述,小小明在房屋出售后将小明此前垫付的首付款及增值部分共计85万元返还给小明,该部分返还款项系考虑到房屋首付出资等情况而返还,故该部分款项应当认定为是小红与小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关于小明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根据小明的住房公积金明细,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部分提取用于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贷款,剩余款项106239.96元,在2018年10月份全部提取,该部分款项也应当认定为是小红与小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其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当在本案中分割以及如何分割的问题。
法院认为,在小红、小明离婚诉讼中,对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均未处理,故可以在本案中予以分割。对于上述两部分财产,小明均辩称已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使用完毕,但小红均不予认可。
根据小红、小明的陈述,各自均有正常收入,亦无大额开支,对该95万余元如何支出,小明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仅陈述款项用于旅游、购买古董等,但均未举证证明,故对上述款项应当予以分割。
综上,结合小红、小明双方陈述、各自收支情况、双方对被出售房屋的贡献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小明应当返还小红47.5万元,故对小红要求小明支付的200余万元中的47.5万元,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小红47.5万元。
由本案,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总结几点:
1、离婚时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即使载明是无财产争议,离婚后,一方依然可以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进行起诉,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2、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的标准,并不一定是一刀切的对半分,而会考虑贡献度来进行分割。对于贡献度小或者无贡献度的,根据近几年的分得的比例一般在20%-50%,本案作为贡献度较小的女方,分得的比例在23.75%,大家可以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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