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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导致眼睛损伤鉴定伤残需要什么时候提起?

来源: 最后更新:23-12-19 03:06:28

导读:车祸导致眼睛损伤鉴定伤残一般是从医疗终结并保障病情稳定了之后进行申请,在申请时就需要提交相关的病历报告,只要鉴定部门受理自己的申请就可以依法的给予鉴定的结果,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一、车祸导致眼睛损伤鉴定伤残需要什么时候提起?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但一般都是治疗终结后,或出院后伤情已稳定时。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二、交通事故后做伤残鉴定流程是什么?

(一)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三)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四)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五)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六)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综合上面所说的,车祸导致伤残的只要治疗终结了之后就需要及时的做伤残的鉴定,一般在申请时就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的材料,只获得认可才能依法的鉴定,只要鉴定的等级一旦出来,双方就可以协商赔偿的事项,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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