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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案件如何承担?

来源: 最后更新:23-12-16 05:02:24

导读: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一般是需要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著作权具有权利的多重性及可分性特点,包含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其中著作财产权又包含复制、表演等十多项权利。上述权利既可独立行使,也可结合

一般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当特定的侵权行为较为严重,损害到公共利益时,在我国还将可能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停止侵害一般是指在侵权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之前,侵权行为仍在进行中,此时人民法院才会依法作出停止侵害的判决。若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相应的侵权行为已经结束,亦即在判决作出之前已经侵权行为并没有继续存在,此时再做出停止侵害的判决并无现实意义,也就无须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了。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通常是与著作权人身权相关联的。比如特定的侵权行为造成了著作权人人格利益受损或者造成著作权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此时应当通过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以降低对著作权人人身权益的损害。形式通常为要求侵权行为人在某公共媒体上公开刊登致歉声明,若侵权行为人拒绝履行的,将会由人民法院代为将相关判决结果另行公布的形式,使公众得以了解侵权事实和判决结果,当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侵权行为人承担。

再有就是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形式,我国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前提是侵权人具有过错。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无过错的侵权人虽然无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若因侵权行为获得利益的,由于该利益与其而言并无持有的正当性,应将该利益返还给权利人。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同时,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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