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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匿名取证的方式包括什么 匿名作品著作权归属

来源: 最后更新:23-12-16 02:31:50

导读:著作权侵权匿名取证的方式包括:申请法院调查、自行取证等。在现实生活中,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比如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以发行、复制、出租、展览、广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或传播作品,

申请公证机关保全证据,是权利人固定证据、维权的重要手段。但证据保全公证存在时间长、费用高等不足,从申请到出具公证文书一般需要15日、一宗保全公证大约收费1000元。

近些年,越来越多的权利人使用电子“时间戳”取证系统保全证据。越秀法院欧阳福生法官介绍,电子“时间戳”取证系统可为通话录音、手机录音、拍照、摄像、网页浏览等电子证据向国家授时中心申请签发“时间戳”电子印章。

在向法律提起确权之诉或侵权之诉前应注意收集这些证据:

(1)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2)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3)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了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4)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一般情况下,原告很难获得被告软件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请了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被告也会拒绝提供其软件源程序,此时如果原告能证明双方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或者虽不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但是被告软件的目标程序中存在原告软件中的特有内容;或者双方软件的运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认定原告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侵权行为的证据:这是最主要的,司法实践中采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即要有证据能证明原告软件和被告软件是相同的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并且被告接触了或有可能接触了原告的软件,就可以初步认定侵权行为的存在。

著作权侵权时有发生,且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但是侵权救济过程却十分的复杂繁琐。要想预防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最好是能够多了解一点关于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内容,有针对性的来预防,才能事半功倍,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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