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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构成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

来源: 最后更新:23-06-05 08:13:41

导读: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以及非法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如果是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故意以及主体要件等方面都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在达到立案标准时就会

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以及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以及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了《野生动物法》的保护规定;再者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前段时间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无论是珍贵的野生动物,还是普通的野生动物,都需要被予以保护,任何个人或者是单位都不能实施非法出售、运输、制造动物制品的犯罪行为,如果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那么该犯罪行为人或者是犯罪团体就需要被予以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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