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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来源: 最后更新:23-05-30 10:43:05

导读:在《刑法》中没有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相关的罪名是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客体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比如嫌疑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血液制品

一、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我国没有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和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两个罪名,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包括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即依法从事血液采集、供应或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的单位,应当预见到本单位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后果。

二、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通过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对非法供应血液的行为是直接按照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定罪的,所以,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和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属于故意犯罪,明知血液不合格仍然供应给相关医疗机构,若供应的血液足以危害人体健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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