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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应如何办理

来源: 最后更新:23-05-28 12:38:29

导读: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在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一定要准备好书面的起诉书,人民法院所做出的生效判决也是确认判决。

存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也正是从接到通知这一时间点开始,如对解除有异议,认为不符合约定或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就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

在单方面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接到解除通知的另一方如果有异议,认为对方没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提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无论是通过何种形式解除的合同,在合同解除以后,对尚未履行的部分都不再履行。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至于何谓形成权,通说认为,形成权就是依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根据该定义,形成权的主体为“权利人”,也就是说不是权利人就没有形成权,而权利人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主体,就是当事人约定的主体,除此之外的主体均不享有形成权。显然,无合同解除权的一方,或者说违约的一方,不是形成权的主体,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其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1、存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对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合同解除分为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单方解除以及合同的协议解除三种方式,如果是在一方行使单方面解除权之后,另外一方当事人有异议的,此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是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该被解除的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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