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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既遂怎么判(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来源: 最后更新:23-05-23 10:10:27

导读: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既遂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审理此类广播电视设施破坏案件之后,若是认为破坏行为造成的后果比较轻,也有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一、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既遂怎么判?

1、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既遂的判刑规定具体如下: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

两罪侵犯的对象都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毁坏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但是两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明显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故意,即行为人积极追求或放任上述设施被破坏的危害结果;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过失,即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上述设施被损坏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

(2)对犯罪构成的要求不同。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则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

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侵犯的对象相同,都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并且都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但是,两者存在着明显区别:

(1)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后者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广播电视、公用电信部门的职工。

(2)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传播、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是广播电视、公用电信部门的作业安全。

(3)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是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与从事传播、通讯作业活动无关,后者是在传播、通讯作业活动过程申,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规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因此,由于上述部门的职工在作业过程中的业务过失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能以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

不管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还是其他的人员,都不是实施任何可能会广播电视设施被损害的行为,否则实施此类行为之后造成的后果严重,那么不管是因为过失、还是故意才实施损害行为,都有可能会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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