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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判缓刑一定要问当地司法局吗(外地判缓需要回老家司法局)

来源: 最后更新:23-05-11 10:44:09

导读:外省判处缓刑的一定要询问犯罪人所在地的司法局。人民法院在判处了缓刑之后,司当地法局必须要接收犯罪嫌疑人,否则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要求司法局进行接收当事人的。

一、外省判缓刑一定要问当地司法局吗?

外省判处缓刑需要询问当地的司法局。法院判缓刑的,司法局无权不接收。如果犯罪人不居住在该司法局辖区的,法院应当将犯罪人移送其居住地的司法局执行。司法局不接受时,可以要求司法部门说明理由,建议向当地公安局咨询处理,反馈情况。对矫正对象的接收是一项严肃、严格的法律程序,当地公安局以权力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为依据,以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为载体,以履行法律手续为表现形式,因此司法局应当接收。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

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在外省判处缓刑的话需要询问当地的司法局,人民法院判处缓刑之后一般由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执行。适用缓刑的条件包括了:宣告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且实施缓刑对社会没有危害;犯罪嫌疑人不是累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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