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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介绍卖淫罪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 最后更新:23-05-07 08:16:17

导读:1、介绍卖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2、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3、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一、构成介绍卖淫罪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介绍卖淫罪构成要件包括以下要件:

1、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人实施了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4、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介绍卖淫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促使卖淫嫖娼行为得以顺利进行。就介绍卖淫罪而言,介绍行为是否达到了定罪所需要的标准,主要取决于卖淫嫖娼双方在接受行为人引荐、撮合之后,是否达成了卖淫嫖娼的一致意向。

司法实务中,无关是否发生性行为,只需证明介绍卖淫行为发生且符合定罪标准即可认定介绍卖淫罪。

二、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有什么区别?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介绍卖淫罪在刑法中被归入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社会秩序是其侵犯的客体,此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正常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介绍卖淫罪设立的目的,并不在于惩罚卖淫嫖娼行为,而在于打击居间介绍行为,以便斩断滋生卖淫、嫖娼这种反社会道德行为的源头,以期达到釜底抽薪的社会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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