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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怎么样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行为)

来源: 最后更新:23-05-07 12:49:45

导读:符合四个构成要件即可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首先,行为人需要是证券单位的从业人员;其次,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再次,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行为;最后,行为人侵犯的是我国

(一)客体要件。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二)客观要件。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提供,是指将虚假的有关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或扩散。既可以提供给个人,又可以提供给单位;既可以是当面口头提供,又可以不面对他人而采用书面、影视、计算机等方式提供;既可以单个地提供,又可以成群成批地提供。但无论其方式如何,其所提供的必须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且必为虚假的信息。

如果与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无关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虚假的信息,则不构成本罪。至于虚假信息的来源,既可以是自己编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编造的,但来源如何都不会影响本罪成立。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即使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后果,都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证券、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实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也属于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中的一种,只要是金融机构或者是证券行业从事工作的人员,带着欺骗他人的目的,实施了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行为,在证券交易的数额达到了一定的立案标准时,该人员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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