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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危害公共卫生罪具体罪名)

来源: 最后更新:23-05-07 05:05:23

导读: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罪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是根据《刑法》第115条当中可以规定的,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按照上述的标准处罚,若导致人员重伤的,将会按照十年

一、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罪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的规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二、危害公共卫生罪表现形式是什么?

1、行医系列

(1)医疗事故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结果犯)。

主体: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的人员还包括药剂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

主观方面:过失。

(2)非法行医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从事营利性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要求情节严重。

主体:一般主体,但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并有牟利目的。

(3)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为他人进行:①节育复通手术;②假节育手术;③终止妊娠手术;④摘取宫内节育器。要求情节严重。本罪与前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主体:同上。

主观方面:同上。

2、血液系列

(1)非法组织卖血罪

客观方面:行为犯,表现为非法组织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并有牟利目的。

(2)强迫卖血罪

客观方面:行为犯,表现为非法组织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并有牟利目的。

(3)采集供应制作罪

客观方面:危险犯,要求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并有牟利目的。

通过危险的方法危害到了公共安全,那么必然是需要受到一定的处罚的,这在《刑法》第103条当中是有非常确切规定的,至于如何量刑,应该根据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来判断,比如导致人员重伤或者是死亡的,就属于比较严重的情况,将按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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