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电动车交了停车费被盗具体是谁的责任?

来源: 最后更新:23-05-06 05:40:02

导读:停车场的管理者,只要交了停车费那么责任人就是属于管理的一方,对于管理者是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赔偿的标准可以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好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一、电动车交了停车费被盗具体是谁的责任

电动车交了停车费被盗是停车场管理人的责任,如果管理者赔偿后,就可以向盗窃者追偿。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的规定是:因保管人保管不善的,由保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保管人的主要权利有什么

1、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保管费用或报酬

保管合同约定为有偿合同的,保管人有权要求存货人支付费用和报酬;保管合同为无偿合同的,不得收取报酬,同时也相应减轻了保管人的责任,即保管人不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

2、有权验收保管物。

验收保管物时发现不符合保管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有权拒绝接受,可以要求存货人对保管物进行包装并提供有关该物品的相关资料。

3、有权要求存货人按合同约定及时提货。

4、对保管物品有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扣留因合同关系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物品。在保管合同中,存货人到期未支付保管费用和报酬的,保管人有权扣留保管物,并限定存货人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费用和报酬。

保管人对保管的物有保管的责任,只要被保管的一方支付了报酬,对于保管人就需要履行自己的责任,如果在此期间保管物存在毁坏或者是丢失,那么保管人就需要承担起法律的责任,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处理,这样才不会引起纠纷。

标签: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jxyuer.com/falv/49325.html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jxyuer#foxmail.com (请把#替换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22-2024 江西育儿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05727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