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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几条有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3-05-03 03:16:57

导读: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有规定,只要有放火、决水、爆炸相关行为的就可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进行判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就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造成他人重伤的就会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几条有规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规定;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构成有哪些

(一)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基本内容表现为,实施了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危险或侵害结果。这类行为的特点,或者是以危险方法实施行为,或者破坏公用工具或设施,或者实施恐怖活动,或者针对具有极大杀伤力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进行犯罪,或者违反安全规则造成重大事故。不管是何种行为,都必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本章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侵害结果(但有些犯罪要求发生危险结果,有些犯罪要求发生替代的侵害结果);过失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造成具体的侵害结果。

(二)责任形式件

责任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肯定说主张,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具体的公共危险。因为刑法所规定的具体公共危险犯,以发生具体的公共危险为构成要件要素,根据责任主义的观点,行为人对构成要件要素必须有认识,否则便是一种结果责任。否定说认为,不需要行为人认识到具体的公共危险。因为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具体的公共危险就可能否认结果加重犯,而且也难以认定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具体的公共危险。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会扰乱社会的秩序,也会让公民的安全受到威胁,只要实施危险的方法以危害公共的安全,不管是否造成严重的后果都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在处罚时就会按犯罪的情形大小来进行判决,如果是属于过失犯了此罪的同样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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