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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如何构成的?

来源: 最后更新:23-04-27 05:46:09

导读: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我国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

1、客体要件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是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和危害的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威胁和危害正常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萌生滋长,其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嚣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某些国家机关人员对他们的恣意包庇和任意放纵分不开的。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背弃己责,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互勾结,或者向其屈服低头,放任甚或助成他们危害国家、社会和民众,还将造成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特别是国家机关预防、遏制、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管理活动的侵害。

2、客观要件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所谓包庇,是指行为人积极实施的一切庇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其中、既应包括掩饰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性质,帮助其隐匿、毁灭违法犯罪证据或者作假证明的行为,还应包括为他们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向他们通风报信、替他们说情、游说等一切妨害有关部门查办、惩处、打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既应包括利用职权、地位、影响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条件实施的包庇行为,也应包括没有利用上述条件实施的包庇行为。

所谓纵容,是指行为人放弃、背离其职责范围内阻止、抑制、查究、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放纵、容忍他们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负有一定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的神圣职责,如果他们不履行或不积极履行这一职责,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漠视无睹,置若罔闻,放纵容忍,便可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3、主体要件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可成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体。其他人员若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包庇,或者放纵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不能成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特征的,应以该其他罪论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中国国家各级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也不包括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性质是特别恶劣的,这会严重的扰乱社会的公共秩序,只要所存在的主体、主观、客体、客观要件符合法定的条件,那么就可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而且此罪的主观要件必须要故意,如果是属于过失一般是不会构成此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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