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4-25 08:19:02
一、刑事案件中羁押时间怎么计算?
羁押时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从羁押当天到第二天算一天。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羁押期间律师会见嫌疑人需准备哪些材料?
1、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
2、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
3、法律援助案件中药提供法律援助公函。
三、羁押期限存在哪些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四、被超期羁押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被超期羁押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在刑事案件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羁押时间的计算是有法可依的,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管到了哪个阶段都不能出现超期羁押的这种情况,超期羁押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若当事人被超期羁押,也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国家赔偿。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没有处理完结的,应该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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