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吗(什么叫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 最后更新:23-04-15 10:15:43

导读: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一定算危险犯,危害公共安全罪里面包括很多具体的情况,这项罪名属于概括性质的罪名。危险犯与实害犯是相对应的,要以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判定依据,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都属于危险犯。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险犯吗

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一定是危险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是危险犯,但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等则是结果犯,需要产生危害后果,才成立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产生一定的危险就可以成立,不一定需要产生某种危害后果。相反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破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

二、危险犯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危险是被判断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与盖然性的状态。危险是行为的危险,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而也可以称为行为的属性,而不是作为结果的危险,即行为所导致的对法益的危险状态。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成立,要求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因而属于危险犯。如果破坏行为是针对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整体或者其重要部件的,就可以认定具有这种危险,否则就没有这种危险。但足以发生危险的表述已经表明,是行为足以导致危险,即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危险,而不是指行为已经造成的危险状态。因此,危险是针对行为性质而言,行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不可能成立危险犯。

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是危险的,也可能不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危险犯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但是给受害者的精神造成了严重损伤,危险犯的危害行为使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陷入危险之中,若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则不构成危险犯。

标签: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jxyuer.com/falv/44944.html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jxyuer#foxmail.com (请把#替换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22-2024 江西育儿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05727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