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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对流窜作案如何管辖(公安机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来源: 最后更新:23-04-12 02:47:27

导读:由抓获地处理。流窜作案一般使用交通工具,在不同的地方利用违法的手段实施犯罪活动,由于作案地不止一处,就需要确定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来对犯罪分子实施抓捕行动,其他犯罪地的公安机关配合提供犯罪分子的犯罪证

一、公安部对流窜作案如何管辖

对罪该逮捕、判刑的流窜犯罪分子,原则上由抓获地处理。流出地和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应负责向抓获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违法犯罪证据材料。

在逃劳改犯、劳教人员流窜多处进行犯罪被抓获后,可由主罪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处理后原则上仍送回原劳改、劳教单位执行。

抓获的在逃未决犯、通缉案犯,已批准逮捕、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潜逃的案犯,除重新犯罪罪行特别严重者由抓获地处理外,原则上由原办案单位公安机关提回处理。案件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的公安机关或上级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

二、流窜犯罪团伙案件如何处理

1.流窜犯因盗窃或扒窃被抓获后,赃款赃物虽未查获,但其供述的事实、情节与被害人的陈述(包括报案登记)、同案人的供述相一致的,或者其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包括报案登记)和其他间接证据相一致的,应予认定。

2.被查获的流窜犯供述的盗窃或扒窃事实、情节与缴获的赃款赃物、同案人的供述相一致,或者被告人的供述与缴获的赃款赃物和其他间接证据相一致,如果找不到被害人和报案登记的,也应予以认定。

3.流窜犯在盗窃或扒窃时被当场抓获,除缴获当次作案的赃款赃物外,还从其身上或其临时落脚点搜获的其他数额较大的款物,被告人否认系作案所得,但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只要这些款物在名称、品种、特征、数量等方面均与被害人的陈述或报案登记、同案人的供述相吻合,亦应认定为赃款赃物。

4.流窜犯作案虽未被当场抓获,但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其他间接证据能相互吻合,确能证实其作案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次数和作案所得的赃款赃物数额的,也应予以认定。

5.对于需要判处死刑的罪犯,在查证核实时,应当特别慎重,务必把事实和证据搞清、搞准、搞扎实。

犯罪分子在多地作案,在处理这类流窜作案的案件时,就需要确定公安机关的管辖权,只有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才能对犯罪分子实施抓捕,一般原则上都是由抓获地的公安机关来处理,不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需要向抓获地公安机关提供犯罪分子的犯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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