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4-11 10:46:22
一、如果是有借条的诈骗怎么立案?
到当地人民法院直接诉讼进行立案,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原告与被告之间若是存在借条,那一般不构成诈骗罪,如果对方欠钱不还的话一般都是会先进进行催款,如果催款不能够解决问题的话,那就走法律途径,可以要去对方强制执行还款。
有借条通常不能构成诈骗罪。借条是书面合同,借债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债另有商定的除外。借债合同的内容包括借债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时限和还钱方式等条款。诈骗罪是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掩瞒真相的方法,欺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做法。诈骗罪侵犯爱人不是欺骗其他违法利益。通常认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做法人以犯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做法、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罚财产、做法人获到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限定的,依照限定。
二、诈骗罪认定的界限包括什么
1、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2、与因亏损躲债的界限
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时候,一定要结合犯罪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以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综合认定,也就是说,如果是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都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该行为人就会被认定为诈骗罪,至于使用的何种诈骗手段,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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