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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借款借款合同不生效吗 借款合同签订后没有提供借款

来源: 最后更新:23-04-09 05:45:17

导读:未提供借款借款合同不生效。关于我们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借款方面的合同要想发生法律效力的话,肯定是需要有真实的借贷关系的,所有没有这样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之下,那么就不存在着合法有效的问题。

一、未提供借款借款合同不生效吗?

未提供借款借款合同不生效。民间不是民间借贷的,没有收到借款,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如果是个人之间进行的借条,要收到借款后,借款合同才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二、未签借款合同,哪些材料可以作为债权凭证

没有签订借款合同,这些也可以作为借贷凭证

1、收据。

2、借条。

3、欠条。

4、汇款凭证。如汇款单、银汉汇款记录,可以证明汇款事实,但不一定能作为债权凭证,具体由法院判断。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我要想发生法律效力的话,就必须要确实是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是存在相关的借款的事实,不然的话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款的时候,也是没有办法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的,肯定需要有真实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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