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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中实际占有人是谁?(一房多卖判给谁)

来源: 最后更新:23-04-09 05:44:38

导读:房屋的实际占有人主要看是卖家给谁办理了过户。房屋是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最终交付主要是看登记,因此如果是卖家把房屋进行了一房多卖,但是最终给其中一方办理了过户,那么这个房屋就是属于办理了过户的这一方所有

一、一房多卖中实际占有人是谁?

实际占有人主要是按照以下的情况来确定:

如果卖家给一方办理了过户,另一方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先办理过户的一方所有。

如果双方或者多方都没有办理过户的,房屋归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

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也都没有办理预告登记手续,房屋归先占有房屋的一方所有。

如果双方都没有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并且都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房子的,房子归已经先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方所有。

在司法实践中,一房多卖,房子的归属顺序大致为: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优先于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办理预告登记优先于已经交房的,已经交房的优先于已经申请过户的,已经申请过户的优先于已经网签或者预售备案的,已经网签或者预售备案优先于已经支付房款的,已经支付房款的优先于在先签订合同的。

二、遇到“一房多卖”后如何维权?

可以直接发起起诉。我国早已为限制“一房多卖”这个行为,制定了相关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尽管我国已经禁止了一房多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依然有一些不良商家会把房子进行多方转卖,但是最主要的实际占有人还是看这个房屋的过户在谁的手里,但如果这个房屋没有给任何人进行过户,那么最终看谁先办理了预告的登记或者是谁先支付了具体的房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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