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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涉及财产问题怎么处理(离婚涉及到财产问题)

来源: 最后更新:23-03-28 10:16:24

导读:离婚案件涉及财产问题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或者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来判决。如果是由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判决的话,那么需要考虑到财产是否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旦能够认定的话,那么基本上都是按照一人一半

一、离婚案件涉及财产问题怎么处理?

离婚案件涉及财产问题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或者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来判决。

1、婚后财产约定。离婚属于民事案件范畴,尊重意识自治,当事人的约定具有优先效力。当事人对婚后财产具有约定的,分割财产时,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办理。约定优先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要合法有效。主要包括:

(1)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2)约定已经生效,即双方当事人已经签字或按捺手印;

(3)约定不存在可以撤销的情形,即不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情形。

2、法律规定。在没有婚后财产约定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依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对半分割,照顾妇女和无过错方”。适用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分割的前提是,没有有效的婚后财产约定。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约定优先的原则,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有约定的,依约办理。如果没有约定,依法办理。依法分割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临界点是结婚登记之日,即结婚日之前形成的财产,各自名下的归个人所有结,不因为结婚而改变财产属性,不发生共有关系。如果夫妻双方有协议,将某一项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并不禁止,约定有效。

2、婚后财产共同共有。结婚日之后形成的财产,无论是登记在个人名下,还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对于共有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离婚时,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如离婚时未分割或遗漏分割,离婚后可以重新请求分割。

3、跨界财产视情况而定。因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界限是结婚登记之日,该种界定,简单明了,易于理解。对于不动产而言,只要查看权利凭证的日期即可;对于动产,只要查看商品的购买日期即可。但是,该种分类简单却并不公平,尤其不能处理如下特殊情况:

(1)有些房产购买在婚前,取得房产证在婚后;

(2)另外,有些房产,虽是婚后取得,但系夫妻一方父母全额代付款项购买;

(3)有些房产,一方婚前支付首付,但按揭款是婚后共同支付。此时,如果全凭房产凭证日期判断财产属性未免不公。这三种特殊情况,是新的社会时期出现的新问题,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特殊规定:

(1)婚前全款购房,婚后取得房产证,房屋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的,系一方个人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代为全额付款购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小孩名下的,房屋系该一方个人所有;

(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婚后共同还贷所对应的房屋价值,一方应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婚后财产共同,但法律规定,某些特定财产,结婚后依然属于个人。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有它的适用范围。

1、夫妻共同财产的肯定范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夫妻共同财产的否定范围。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以下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离婚的时候所需要处理事项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多的,而且很多的是可能对于夫妻共同的财产没有办法来进行认定,这就需要由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处理了。比如说结婚之后所获得的一些奖金和工资都是属于共同的财产,离婚时候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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