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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公证遗嘱无效的法条有哪些(公证遗嘱无效 法院受案范围)

来源: 最后更新:23-03-16 12:22:32

导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证遗嘱无效的条件一般来说,如果公证遗嘱在进行确立的时候,不是遗嘱人自己的意愿或者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遗嘱人订立的。或者是遗嘱中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以及该遗嘱

一、规定公证遗嘱无效的法条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证遗嘱无效的条件是:

(一)确认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违反法律规定;

(三)遗嘱不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四)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遗嘱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并不影响遗嘱其他有效部分的效力,有效部分按照遗嘱规定的继承,无效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第2步,即在确认为有效遗嘱或者部分有效的遗嘱中,对比多份有效的遗嘱或有效部分,择优选取出应当适用的那一份遗嘱或遗嘱那一部分。

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失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所以有多份有效遗嘱存在的情况下,若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种形式的遗嘱;但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存在时,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为准确,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的效力等同。

二、遗嘱公证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三)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四)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五)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三、遗嘱应该包含什么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公证遗嘱中如果出现了确认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违反法律规定;遗嘱不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其他条件的情形,那么公证遗嘱无效。

涉及到遗嘱的内容,首先遗嘱是要由被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所进行订立的内容,且是对自己的合法遗产做出明确的分配。如果认为该公证遗嘱无效的话,需要拿出该公证遗嘱无效的证据向法院进行说明,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定该遗嘱是否属于有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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