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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在什么时候下无效(抵押登记失效日期)

来源: 最后更新:23-03-10 08:22:05

导读: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因法定期间届满而消灭、因抵押权的行使、因抵押权人的放弃、未经过担保人的同意而转让债务的,这些情况的话这个抵押登记就会无效的。

一、抵押登记在什么时候下无效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2、因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若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人应当提供与抵押物价值相应的担保。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可以就代位物(拆迁补偿款、赔偿金等)行使抵押权。若因非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灭失,又没有相应的代位物的,抵押权消灭。

3、因法定期间届满而消灭。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因抵押权的行使而消灭。

通过抵押物折价或拍卖等方式处理,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抵押权也消灭。

5、因抵押权人放弃而消灭。

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6、未经担保人同意转让债务的。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是非常重要的一种债务担保方式,以抵押的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一般是需要办事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也是在登记之日起生效的。

抵押登记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担保时,将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并且到相应的机构办理登记的债务担保方式,而不同的抵押财产,登记的机关是不一样的。

1、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要向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2、以房屋、厂房等固定资产进行抵押的,以固定资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屋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3、以林木作为抵押物的,由县级以上林木部门办理登记;

4、以企业的设备设施进行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债权人与债务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要提交贷款的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等的材料。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5)主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这个抵押登记的话并不是会一直有效的,在某些法定特定的时候的话其法律效力是会失效的,但是多数这个这个无效的情况的都是要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如果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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