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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判刑标准细分是什么?

来源: 最后更新:23-03-05 12:41:56

导读: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判刑标准细分是将会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来进行处罚,如果涉及到后果特别严重的话,将按照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当然了,这是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第419条刚刚所作出的规定。

一、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判刑标准细分是什么?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判刑标准细分是将会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来进行处罚。

《刑法》

第四百一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二、如何认定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文物保护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工常活动。

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毁损一般的文物,不构成本罪。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中,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至于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则是指: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拉葬、古建筑、古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和纪念物;

(3)历史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立案标准

本罪的立案标准是: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在我的现实生活当中,珍贵的文物是必须要受到国家的保护的,如果因为相关的文物管理工作人员严重的失职行为导致珍贵的文物流失的,那么将会严重的损害我们国家文物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会导致相关的文化价值流失,所以必须要对此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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