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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刑事责任有哪些? 幼儿园刑事责任有哪些内容

来源: 最后更新:23-02-27 08:16:50

导读:幼儿园刑事责任包括对单位的罚金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有期徒刑,两种刑事责任的。需要注意的是,幼儿园如果是虐待儿童的,此时是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需要被予以处罚。

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般情况下,涉嫌该罪的都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至于具体纪念法官对此是有裁量权的,还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与虐待罪非常的相似,大家在理解该罪时一定要将这两者进行区分,切记不可混淆。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且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0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实施本罪行为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新增设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体,主要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学校(含幼儿园等育婴机构)、养老院、医院、福利院等单位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且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事实上,包括发生在幼儿园里的虐童行为在内,该罪的客观行为通常表现为殴打或者体罚等,行为性质显然更符合故意伤害犯罪。因此,如果造成被监护、看护的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幼儿园整个单位对儿童实施虐待的行为的,此时是要被严厉的处罚的,对于单位来说,我国的法律法规采取的是双罚制的原则,即不仅仅要对单位予以处罚,也是要对单位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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