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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另案处理是告诉才处理的吗 自诉案件 告诉才处理案件

来源: 最后更新:23-02-27 02:47:04

导读:自诉案件另案处理并不是告诉才处理的,而是由公安机关进行决定处理,对于另案处理多存在于共同犯罪的案件,从而可以更准确的更完整另行立案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

一、自诉案件另案处理是告诉才处理的吗?

另案处理并不是告诉才处理,而是由公安机关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另案处理”:

(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

(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办理的;

(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

(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

(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

(六)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

二、另案处理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在逃,一直没有归案,而其他的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或者关押时间已到,只好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或起诉意见书中对在逃的嫌疑人使用“另案处理”。

2、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侦查完毕,可先行处理,故而对未侦查终结的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

3、某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本地、异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实发生,在异地处理更为合适的,即被列入“另案处理”。

4、级别管辖方面的因素。某一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事实既涉及到地域,又有级别管辖问题,考虑案件处理的需要,即将其中某一个或几个犯罪嫌疑人列入“另案处理”。

5、职能管辖方面的因素。某一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对其犯罪事实的侦查管辖具有双重性,既有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犯罪,又有检察机关管辖的犯罪,为了工作方便,有时可能在侦查阶段将某一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

6、个别司法工作人员或是出于人情,或是出于利益的诱惑,故意放纵罪犯而作“另案处理”。

7、因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客观原因暂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另案处理就是另外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一般这种情形都是会由公安机关来进行决定处理,而是由同他人告诉才可以处理的,其目的性就是为了让违法的一方承担起该有的责任,涉及到的犯罪情形越多,所存在的处罚就会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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