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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区别

来源: 最后更新:23-02-21 05:42:15

导读:进行行政赔偿诉讼,首先要申请赔偿,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立案标准,然后审查赔偿申请是否合法,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是否过了诉讼时效,之后对赔偿案件进行办理,需要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件,最后就是执行赔偿的决定。

一、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1、机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受理机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

(二)审查:

1、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

2、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

3、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4、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5、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6、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1、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2、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3、政策法规处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5、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行政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人。

6、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收案后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执行:

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二、行政诉讼需要开庭审理吗?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也就是说一审要开庭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注意不公开审理也要开庭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也就是不开庭审理。

当事人知道行政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到自己的权益时,在法定的期限内,收集好证据材料,写好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实现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并不复杂,按照步骤进行就可以,行政诉讼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开庭审理,是由法院决定的,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诉讼案件,是不需要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决定下达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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