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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承担的规定吗?

来源: 最后更新:23-02-21 02:39:53

导读:盲人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承担的规定的,此时是规定在我国的《刑法》第十九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对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盲人的要求是十分的严格的,也就是说,只有盲人,或者是又聋又哑的人的犯罪,才是可以减

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必须是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才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聋哑人犯罪都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只有既聋又哑的人才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目前,对于如何理解《刑法》第十九条的“盲人”尚无司法解释可资依凭,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盲人的解释为“失去视力的人”。但视力作为人的重要生理机能,同人的身高、体重一样有着不同的评价数值。故医学上或者刑法上对“盲人”的认定都有一个不同于生活意义上的认定标准。

之所以规定对盲人犯罪、聋哑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要是考虑视觉等重要功能的丧失会导致人的认知、交流等能力下降,不能正常融入社会生活,其辨认自身行为性质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弱于常人,故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可以从宽处罚。

由于规定对盲人犯罪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审判中应当全面分析犯罪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重点分析“盲人”身份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影响,并不必然从宽处罚。对于犯罪行为与其“盲人”身份有直接联系的,如过失犯罪、被告人因目盲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实施的盗窃、诈骗、侵占等财产性犯罪、在生活中受到歧视等因冲动发生伤害的案件,考虑到盲人被告人特别的生理、心理状况,可依法比照正常人犯罪酌予从宽处罚。

但是在盲人实施的与“盲人”身份无直接关系的犯罪中,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或者有组织犯罪中,这类被告人甚至可能成为犯罪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虽具有“盲人”身份,但不能作为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

盲人犯罪一样的,会受到处罚,但是,我国规定盲人犯罪可以适当的减轻处罚。这是我国对于盲人处于弱势地位的人性化同情,当然,盲人犯罪减轻处罚这一规定并不是绝对性的。在一些情况下,如果盲人实施的犯罪与视力问题无关,也会平等对待。

在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是存在着特殊的人群的刑事责任能力被限制的情形的,比如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等,这也就导致了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的最终结果,是存在着三种类型的,分别是判决有罪、判决无罪,以及判决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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