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2-19 10:48:53
一、折抵刑期的几种情形有哪些
折抵刑期有三种情形,分别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折抵,其中管制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监视居住是否折抵刑期
1、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要分情况。
(1)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3、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这个折抵刑期其实就是在判决之前存在羁押等情况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的话,对于这个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话它们三个的折抵刑期也是不一样的,因为有些情况是下存在先行羁押可以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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