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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代销属于行纪合同吗 民法典关于行纪合同的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3-02-13 05:38:05

导读:属于行纪合同,而且代销属于非常典型的行纪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虽然是为委托人从事相关的贸易活动,但行纪人可以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跟第三方发生相应的法律关系,行纪人和第三方签了合同之后,直接对合同承担

一、民法典代销属于行纪合同吗?

代销合同属于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买卖、寄卖等有偿贸易活动,代销合同行为刚好能够符合行纪合同的种类要求,因此而言代销合同属于行纪合同中的一种。行纪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

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实践中多指动产、有价证券的买卖以及其他商业上具有交易性质的行为,如代购、代销、寄售等。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虽然处理事务的结果最终归于委托人承受,但行纪人是以独立的主体资格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无须向第三人披露自己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使然。相应地,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无须支付与第三人的磋商、资信调查成本。这是行纪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也是其得以蓬勃发展的根源所在。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行纪人为其买入或卖出的商品或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而且在行纪过程中,非由行纪人原因造成的委托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故行纪人在为行纪活动时,应为委托人的利益计,严格遵守委托人的指示,不得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的义务,委托人则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提供行纪服务业意在获取报酬,所以行纪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二、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3、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从事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4、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购、代销,寄售等都属于行纪合同的类型,行纪合同区别于委托合同,比如委托合同分成有偿性和无偿性两种,但行纪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而且委托合同中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行纪人则需要自行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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