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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金和定金同时适用吗

来源: 最后更新:23-02-11 08:20:42

导读:惩罚性赔偿金和定金是可以同时适用的,但惩罚性赔偿金和定金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但由于定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其应当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

惩罚性赔偿金和定金同时适用吗

能。相比损害赔偿金的补偿性,定金则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而且定金的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从该条可以看出,损害赔偿责任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任意性并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因此,定金是独立于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形式,两者是可以并用的。

定金既是一种担保方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只有在给付定金方或者接受定金方发生违约行为时,才适用定金罚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可见约定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都是以补偿性为基本功能的,二者可以有条件的并用。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减少,这里一定是“过分高于”才可以请求减少,至于“过分”的界定还须在具体个案中加分析确定。

综上所述,按照规定损害赔偿金和定金是可以同时适合的,相比损害赔偿金的补偿性,定金则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所以说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考虑好比较好,且具体的赔偿金额也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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